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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786號
債 權 人 珍祥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孜
上列債權人珍祥企業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興鮮企業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珍祥企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法定代理人陳美華(住彰彰化縣○○市○○里○○巷00弄000號)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三、本件聲請狀所載之聲請金額為新臺幣壹仟貳佰肆拾陸萬捌仟參佰柒拾壹元,而所依證物(繳款書所示為1,240,871元),其聲明是否有誤載,如有併請具狀更正,抑或提出其他釋明文件。
四、提出聲請狀繕本七份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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