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7,司促,1800,2018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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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800號
債 權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代 理 人 林佩穎
上列債權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楊傑宇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務人楊傑宇(住彰化縣○○鎮○○里○○路○○巷00○0號)最新戶籍謄本,如債務人為未成年,並應補正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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