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7,司促,1846,2018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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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846號
債 權 人 陳家欣
上列債權人陳家欣因與債務人蔡玟宜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陳
家欣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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