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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詹益森
代 理 人 王銘助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何新台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A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 理 人 陳子安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陳映均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
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
法院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有關法院及監督人或管理人所應進行之程序,由司法事務官為之。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2項第及第1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詹益森清算事件,業經本院裁定於民國107年5月7日下午4時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07年度消債清字第6號裁定附卷可憑。
據聲請人提出之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書面報告,清算財團之財產僅有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24分之1)、479-1地號土地(權利範圍:40000分之1665)。
上開清算財團之財產,本院業已酌定處分方式,共拍賣4次,未拍定每次減價百分之20,4次未拍定則發還債務人。
復經通知債權人本院係以書面代替債權人會議決議,對上示財產處分方式表示意見,上項通知業已合法送達債權人,均無為反對之陳述。
三、查前開土地嗣經共有人詹誌清具狀表示願以235,520元承買,經本院轉知各債權人表示意見,同意共有人承買或不表示意見之債權人所代表之債權額超過已申報無擔保總債權額之半數,本院即准予承買。
又本件清算程序無選任管理人之必要,故清算財團之分配由本院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該分配表並經送達全體債權人、債務人,並予以公告在案,且本件尚查無其他屬於清算財團之財產未經變賣分配,此有本院職權調取聲請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在卷可參。
是茲本件業經最後分配完結,有分配表暨領款通知書、保管款支出清單在卷可稽,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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