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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23號
聲 請 人 楊坤成
相 對 人 賴國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或其請求取得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者,即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無庸法院裁定,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5款、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5年度全字第33號假扣押裁定,提供新台幣469,975元為擔保,並以本院105年度存字第698號事件提存在案。
現本案判決即本院105年度訴字第978號已獲全部勝訴確定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返還提存物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經本院105年度訴字第978號判決全部勝訴確定。
聲請人既已取得本案全部勝訴判決,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無庸聲請本院裁定,即可向本院提存所聲請返還擔保金。
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欠缺權利保護要件,應予駁回。
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曾怡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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