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救字第6號
聲 請 人 盧玉玲
代 理 人 邱垂勳律師
相 對 人 黃千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自準用於家事訴訟事件。
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離婚事件,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並經該會准予全部扶助在案,有該分會法律扶助審查決定通知書(全部扶助)、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5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兩造之戶籍謄本等影本在卷可稽,本院復查無其他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家事法庭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淑文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