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繼簡字第11號
原 告 黃雅政
訴訟代理人 鄭秀珠律師
被 告 黃維椷
黃峻霖
黃翠芳
黃汪彩
黃尚義
黃尚裕
黃尚道
黃幼幼
楊黄金梭
周春輝
郭月桑
周志鴻
周珮瑜
王周鳯嬌
周阿香
周玉綢
上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成發
被 告 蘇民男
蘇每永
蘇每忠
李宗南
李宗柏
李淑姬
魏應中
魏穀年
魏淑真
魏淑蕙
蔡佩盈
蔡佩琪
蕭榮欣
蕭淑慈
蕭國典
蕭淑玲
蔡巫葉
蔡崇謀
劉國興
劉國彬
謝東閔
謝志宏
謝翔宇
謝昀臻
蔡阿蘇
蔡崇勲
蔡崇燃
蔡寶胎
蔡玉梅
蔡崇堯
蔡崇榮
蔡萬恭
陳蔡鳳照
蔡鳳英
蔡春龍
蔡宛臻
蔡麗娟
何滿堂
何炎國
何秋
陳俊偉
陳俊凱
陳雅蘭
何素珠
陳坤騰
陳月女
陳瑞香
陳玉霞
陳琇佩
陳美華
陳蔡含笑
吳健隆
吳瑞芬
吳淑芳
吳金嬋 桃園市○○區○○街00巷0弄0號
吳靜怡
江吳敏
陳吳牡丹
黃嘉德
黃斌德 臺中市○區○○路000號
黃子芸
黃莊恨
黃雅聰
黃維照
黃維幸
黄維新
張國修
張國浚
張添智
張琛智
張益誦
陳黃白醿
林黃白叠
黃白蕊
蔡黃白鳥
吳金村
吳金榜
吳桃英
周吳杏
吳彩雲
鄭美惠
吳智湧
巫麗鍾
蔡明谷
蔡慈玲
巫延玲
蔡依陵
蘇金龍
蘇蓉綺
蘇令雄
楊志崴
楊鳳萾
楊淨伃
楊凱甯
連秀淼
李君蘋
李國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附表二編號4繼承人欄中關於「連秀淼、李君蘋、李國瑋、李宗南、李宗柏、李淑姬、魏應中、魏榖年、魏淑真、魏淑蕙、蔡佩盈、蔡佩琪、蕭榮欣、蕭國典、蕭淑慈、蕭淑玲、蔡巫葉、巫麗鍾、蔡明谷、蔡慈玲、巫延玲、蔡依陵、蔡崇謀、劉國興、劉國彬、謝東閔、謝志宏、謝翔宇、謝昀臻、蔡阿蘇等30人」之記載,應更正為「連秀淼、李君蘋、李國瑋、李宗南、李宗柏、李淑姬、魏應中、魏榖年、魏淑真、魏淑蕙、蔡佩盈、蔡佩琪、蕭榮欣、蕭國典、蕭淑慈、蕭淑玲等16人」。
原判決附表二編號5繼承人欄中關於「蔡崇勲、蔡崇燃、蔡寶胎、蔡玉梅、蘇金龍、蘇蓉綺、蘇令雄、蔡崇堯、蔡崇榮、蔡萬恭、陳蔡鳳照、蔡鳳英、蔡春龍、蔡宛臻、蔡麗娟、何滿堂、何炎國、何秋、楊志崴、楊鳳萾、楊淨伃、楊凱甯、陳俊偉、陳俊凱、陳雅蘭、何素珠、陳蔡含笑、陳坤騰、陳月女、陳瑞香、陳玉霞、陳琇佩、陳美華等33人」之記載,應更正為「蔡崇勲、蔡崇燃、蔡寶胎、蔡玉梅、蘇金龍、蘇蓉綺、蘇令雄、蔡崇堯、蔡崇榮、蔡萬恭、陳蔡鳳照、蔡鳳英、蔡春龍、蔡宛臻、蔡麗娟、何滿堂、何炎國、何秋、楊志崴、楊鳳萾、楊淨伃、楊凱甯、陳俊偉、陳俊凱、陳雅蘭、何素珠、陳蔡含笑、陳坤騰、陳月女、陳瑞香、陳玉霞、陳琇佩、陳美華、蔡巫葉、巫麗鍾、蔡明谷、蔡慈玲、巫延玲、蔡依陵、蔡崇謀、劉國興、劉國彬、謝東閔、謝志宏、謝翔宇、謝昀臻、蔡阿蘇等47人」。
原判決附表二編號6繼承人欄中關於「吳志湧」之記載,應更正為「吳智勇」。
原判決附表二編號8繼承人欄中關於「黃莊恨、黄雅聰、黃雅政等3人」之記載,應更正為「黃莊恨、黃雅政等2人」。
原判決原告起訴主張欄㈢中關於「已依法辦理拋棄繼承之黃雅鳳、黃雅蘭(黃維祺之女)」之記載,應更正為「已依法辦理拋棄繼承之黃雅鳳、黃雅蘭(黃維祺之女)及黃雅聰(黃維祺之子)」。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施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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