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7,家繼簡,11,20240702,8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繼簡字第11號
原告黃雅政

訴訟代理人鄭秀珠律師
被告黃維椷


黃峻霖



黃翠芳


黃汪彩

黃尚義

黃尚裕


黃尚道


黃幼幼

楊黄金梭


周春輝

郭月桑

周志鴻

周珮瑜

王周鳯嬌

周阿香

周玉綢


上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蔡成發
被告蘇民男

蘇每永

蘇每忠

李宗南



李宗柏



李淑姬



魏應中

魏穀年

魏淑真


魏淑蕙


蔡佩盈

蔡佩琪

蕭榮欣

蕭淑慈


蕭國典


蕭淑玲



蔡巫葉

蔡崇謀

劉國興




劉國彬

謝東閔

謝志宏

謝翔宇

謝昀臻

蔡阿蘇

蔡崇勲

蔡崇燃

蔡寶胎


蔡玉梅

蔡崇堯


蔡崇榮


蔡萬恭

陳蔡鳳照

蔡鳳英


蔡春龍

蔡宛臻

蔡麗娟

何滿堂

何炎國

何秋

陳俊偉


陳俊凱


陳雅蘭

何素珠

陳坤騰

陳月女

陳瑞香

陳玉霞


陳琇佩


陳美華


陳蔡含笑

吳健隆

吳瑞芬


吳淑芳


吳金嬋桃園市○○區○○街00巷0弄0號

吳靜怡


江吳敏

陳吳牡丹


黃嘉德

黃斌德臺中市○區○○路000號

黃子芸

黃莊恨

黃雅聰

黃維照


黃維幸


黄維新



張國修

張國浚

張添智

張琛智

張益誦

陳黃白醿

林黃白叠

黃白蕊

蔡黃白鳥


吳金村


吳金榜


吳桃英

周吳杏

吳彩雲

鄭美惠


吳智湧


巫麗鍾


蔡明谷

蔡慈玲

巫延玲

蔡依陵

蘇金龍

蘇蓉綺

蘇令雄

楊志崴


楊鳳萾

楊淨伃


楊凱甯


連秀淼

李君蘋


李國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附表三編號2繼承人欄中關於「黃莊恨、黄雅聰、黃雅政等3人」之記載,應更正為「黃莊恨、黃雅政等2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書 記 官 施嘉玫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