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繼簡字第11號
原告黃雅政
訴訟代理人鄭秀珠律師
被告黃維椷
黃峻霖
黃翠芳
黃汪彩
黃尚義
黃尚裕
黃尚道
黃幼幼
楊黄金梭
周春輝
郭月桑
周志鴻
周珮瑜
王周鳯嬌
周阿香
周玉綢
上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蔡成發
被告蘇民男
蘇每永
蘇每忠
李宗南
李宗柏
李淑姬
魏應中
魏穀年
魏淑真
魏淑蕙
蔡佩盈
蔡佩琪
蕭榮欣
蕭淑慈
蕭國典
蕭淑玲
蔡巫葉
蔡崇謀
劉國興
劉國彬
謝東閔
謝志宏
謝翔宇
謝昀臻
蔡阿蘇
蔡崇勲
蔡崇燃
蔡寶胎
蔡玉梅
蔡崇堯
蔡崇榮
蔡萬恭
陳蔡鳳照
蔡鳳英
蔡春龍
蔡宛臻
蔡麗娟
何滿堂
何炎國
何秋
陳俊偉
陳俊凱
陳雅蘭
何素珠
陳坤騰
陳月女
陳瑞香
陳玉霞
陳琇佩
陳美華
陳蔡含笑
吳健隆
吳瑞芬
吳淑芳
吳金嬋桃園市○○區○○街00巷0弄0號
吳靜怡
江吳敏
陳吳牡丹
黃嘉德
黃斌德臺中市○區○○路000號
黃子芸
黃莊恨
黃雅聰
黃維照
黃維幸
黄維新
張國修
張國浚
張添智
張琛智
張益誦
陳黃白醿
林黃白叠
黃白蕊
蔡黃白鳥
吳金村
吳金榜
吳桃英
周吳杏
吳彩雲
鄭美惠
吳智湧
巫麗鍾
蔡明谷
蔡慈玲
巫延玲
蔡依陵
蘇金龍
蘇蓉綺
蘇令雄
楊志崴
楊鳳萾
楊淨伃
楊凱甯
連秀淼
李君蘋
李國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附表三編號2繼承人欄中關於「黃莊恨、黄雅聰、黃雅政等3人」之記載,應更正為「黃莊恨、黃雅政等2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書 記 官 施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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