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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法字第6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彰化縣私立慈恩老人養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謝明月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彰化縣私立慈恩老人養護中心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
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業務需要,經董事會第五屆第六次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第五條,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為必要之處分,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三、經查,依前述法條說明,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財團法人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需由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始得變更其組織。
然而,本件聲請人是財團法人本身,並非其捐助人、董事或利害關係人,所以與上開法條規定的聲請人不符,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惠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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