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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黃添宗(兼趙月香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徐彩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06年度訴字第769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於民國106年8月17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之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769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於民國106年8月17日開庭,聲請人當時之陳述,並不是如原告代理人律師之陳述。
為了證明事實之真象,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費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並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90條之4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為前揭訴訟事件之當事人,並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係為了確認陳述內容之真相,並非如原告律師之陳述,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揆諸上揭規定,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惟依上開規定,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併特促其注意遵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蕭美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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