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號
原 告 合宜晟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珍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513,2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5,84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