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90號
聲 請 人 慶宏技術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清林
上列聲請人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聲請費。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調解聲明第二項:「相對人應將置放於南投縣○○市○○○路000號廠房內之有機汙泥乾燥設備拆除,將建物返還聲請人。」
故請陳報本項若調解成立之客觀利益為何?
二、依該客觀交易價格加計調解聲明第一項繳足聲請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