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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26號
聲 請 人 陳奕舞
聲 請 人 黃秀端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英屬維京群島商美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非訟事件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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