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7,訴,338,201808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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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38號
附帶上訴人
即 被 告 簡錦秀
訴訟代理人 劉淑華律師
訴訟代理人 顏三郎
上列附帶上訴人與被附帶上訴人張玉英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附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6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附帶上訴,查本件附帶上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應徵裁判費壹萬陸仟參佰伍拾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品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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