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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61號
上 訴 人 家族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麗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惠雀間給付仲介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本院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6,800元,應徵裁判費8,7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榮謙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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