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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97號
原 告 凱基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糜以雍
訴訟代理人 侯俊安律師
被 告 邱創富
周秀美
張皓鈞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倍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6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6日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裁定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146號案件判決確定、和解、撤回起訴前停止訴訟程序。
茲因本件原告已撤回起訴,無繼續停止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之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蔡忻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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