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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51號
原 告 王有邦
訴訟代理人 陳怡婷律師
被 告 張凱然
訴訟代理人 黃茂松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09號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09號損害賠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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