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7,訴,734,20211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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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34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洪傅淑珍

訴訟代理人 洪議雄
上列聲請人與原告楊玉郎、被告姚惟桐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潘童娉婷」、「童娉香」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潘童婷」、「童香」。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判決關於「潘童娉婷」、「童娉香」之記載,應分別為「潘童婷」、「童香」之誤載,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至本院雖曾於110年11月17日裁定更正,但該裁定之正本因系統問題,導致「主文」欄之「潘童娉婷」於更正後為「潘童婷」,容有錯誤,故以本件裁定之記載為準,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因原判決已經合法上訴,故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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