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7,訴,837,201903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37號
原 告 張家銘
訴訟代理人 黃建閔律師
被 告 吳鳳珠
張黄龍珠
王能仁
王能義
王能禮
王能智
邱英勳
王能信
王建雄
王秉榮
王泉文
吳省
王能亮
王能耕
王能政
王能宏
王薏婷

王友伸
王己珉
王能賢
陳韻
王能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被告王能達死亡,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瑞水
法 官 歐家佑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雪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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