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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43號
原 告 張文華
訴訟代理人 郭羿廷律師
被 告 敦元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青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4月23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曉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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