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74號
原 告 童 寶 鴻
被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 貴 鋒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0萬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新台幣1萬68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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