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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10號
上 訴 人 黃漢偉
黃文章
視同上訴人 黄淑娟
被上訴人 呂天民
謝彩珠
呂明輝
呂淑媛
呂綉文
呂惠媚
呂家惠
呂世卿
呂崇銘
呂崇義
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將駁回上訴,該裁定於民國109年8月12日經上訴人等收受,然上訴人等迄未繳納,有送達證書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單在卷可稽,本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言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馬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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