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74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李慧真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李慧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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