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8,司促,4242,2019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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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4242號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振原


上列債權人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因與債務人張裕國即盈茂企業社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36193號執行命令,第三人張弘永自103年9月起每月薪資1/3中之54.44%應移轉予債權人至清償完畢止。

即債權人按月依比例取得第三人張弘永對債務人盈茂企業社之「薪資債權請求權」時,張弘永之債務即依同等金額視為已清償,故債權人對債務人盈茂企業社請求之金額非以第三人張弘永之債務計算至108年4月30日之全部債權,而應依執行命令按月取得薪資債權抵充至張弘永之債務至清償完畢時之全部金額,故債權人應提出按月依移轉命令抵充第三人張弘永之債務全部金額計算式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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