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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299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田中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張耀通
債 務 人 陳信宏即陳健二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陳信嘉即陳健二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陳羅昭即陳健二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陳信安即陳健二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陳信宏、陳信嘉、陳羅昭、陳信安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健二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拾捌萬伍仟玖佰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八計算之利息,並自一百零八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放款利率加付一成違約金利息,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加付二成違約金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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