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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64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李秀鎂
債 務 人 李泰吉
債 務 人 陳麗卿
一、債務人李秀鎂、李泰吉、陳麗卿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壹佰壹拾伍元,及如附表序號00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債務人李秀鎂、李泰吉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參仟柒佰肆拾陸元,及如附表序號00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李秀鎂前就讀正德高中時,邀同債務人李泰吉、陳麗卿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6筆,合計借款本金51,004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
(二)緣債務人李秀鎂前就讀建國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李泰吉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2筆,合計借款本金23,746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
(三)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四)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五)詎債務人李秀鎂自民國108年02月04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50,861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催討,仍未還款,債務人李泰吉、陳麗卿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狀請鈞院鑒核,迅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4640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秀鎂、李│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27115 │泰吉、陳麗│1月04日起 │ │一五 │
│ │元 │卿 │ │ │ │
├──┼───┼─────┼──────┼──────┼───────┤
│ 002│新臺幣│李秀鎂、李│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23746 │泰吉 │1月04日起 │ │一五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秀鎂、李│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7115 │泰吉、陳麗│2月05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卿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李秀鎂、李│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3746 │泰吉 │2月05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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