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8,司促,4666,2019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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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4666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上列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邱柏瑜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所附車輛動產抵押貸款契約書第6條有關違約金之約定計收方式為「逾期6個月以內者,依到期之應還本金金額為基準,按原貸款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到期之應還本金金額為基準,按原貸款利率之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是請具狀釋明本件請求「依當期期付金新臺幣11459元為基準,自民國108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違約金」之依據為何?

二、請提出已依車輛動產抵押貸款契約書第7條第1項第4款之約定,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債務人,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之證明(含回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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