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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006號
債 權 人 弘原倉儲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錫伸
上列債權人弘原倉儲設備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大欣開發國際實業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弘原倉儲設備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聲請狀並未敘明利息起算日,請具狀補正,以供本院審核,並補提更正後之聲請狀繕本七份到院。
(按一般債務如未約定清償期,其利息之請求,應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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