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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030號
債 權 人 楊珮鈷
上列債權人楊珮鈷因與債務人黃郡碧即黃俞柃間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楊珮鈷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聲請狀並未敘明利息起算日,請具狀補正,以供本院審核。
(按一般債務如未約定清償期,其利息之請求,應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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