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8,司催,121,201905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吳秋香


上列聲請人吳秋香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吳秋香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票遺失時至警局正式報案之報案三聯單。(非員警之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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