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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宗揚
上列聲請人就債務人詹振龍更生之執行事件,聲請更正債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應於法院所定申報債權之期間內提出債權說明書,申報其債權之種類、數額及順位;
其有證明文件者,並應提出之。
債權人因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未於第一項所定期間申報債權者,得於其事由消滅後十日內補報之。
但不得逾法院所定補報債權之期限。
債權人申報債權逾申報期限者,監督人或管理人應報由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但有前項情形者,不在此限。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3條第1、4、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具狀申報債權時,因一時不察,誤載關於利息、違約金之利率,爰聲請鈞院更正債權表等語。
三、經查,債務人詹振龍前經本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14號裁定,自民國108年1月31日16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本院嗣於更生公告記載:「債權人應於107年2月20日前,向本院申報債權;
有補報債權之必要者,應於108年3月12日前,向本院補報債權,並陳明有何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
並依法公告於本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債務人住所地所在之彰化縣員林市公所(下稱員林市公所),且於108年2月15日送達於聲請人,聲請人則於同年月19日具狀向本院申報債權,本院嗣依聲請人前開陳報狀記載之利息利率(年利7.25%)、違約金利率(年利0.725%、1.45%),製作債權表。
凡此,有本院裁定、本院公告、員林市公所函、送達證書、陳報狀及債權表在卷可稽。
是以,本院依聲請人前開陳報狀申報之利息、違約金債權,製作債權表,於法尚無不符。
次查,聲請人延至108年4月30日始另具狀主張,就利息、違約金債權之利率誤載,改申報利息、違約金債權之利率為年利15%及1.5%、3%等語,其就增加之利息、違約金債權部分,既已逾本院所定申報債權之期間。
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更正該債權表所載聲請人之利息、違約金債權,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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