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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33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張秤
關 係 人 士介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盟欽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5年8月2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1,44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5年8月24日,清償日期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以擔保關係人士介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原兆昇電線電纜有限公司)(下稱士元公司)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一切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
又關係人士元公司於107年9月25日,簽發金額1548萬元,到期日107年12月27日之本票予聲請人,經聲請人屆期為付款之提示,僅獲支付部分價款,迄今尚欠11,212,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本院於108年3月6日發函通知相對人、關係人於10日內就本件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已於10年3月7日送達於相對人、關係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相對人迄今仍未提出不同意見之陳述,故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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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8年度司拍字第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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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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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彰化縣│和美鎮 │大榮 │ │1753 │田│00 │09 │86.00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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