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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37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曹訓察
相 對 人 張孟禛即張賴菊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劉羿汝即張賴菊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劉羿君即張賴菊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張承駿即張宗鵬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張欣如即張宗鵬之繼承人
兼前列二人 洪巧巧
之法定代理 4樓之1
人
關 係 人 張睿翔
關 係 人 張詩瑜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之被繼承人張賴菊、張宗鵬於民國(下同)98年7月2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372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28年7月16日,並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日期清償借款,以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一切債務之清償。
另被繼承人張宗鵬以被繼承人張賴菊為連帶保證人於98年7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310萬元,借款期間為98年7月23日至118年7月23日,約定有利息、違約金等,並自借款日起按月平均攤還本金及利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
詎債務人張宗鵬自107年11月23日起即未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因被繼承人張賴菊於103年8月31日死亡,附表土地部分於104年1月12日因繼承登記予相對人張孟禛、劉羿汝、劉羿君及被繼承人張宗鵬等4人公同共有,而被繼承人張宗鵬復於108年2月14日死亡,其繼承人有相對人張承駿、張欣如2人,雖尚未辦理繼承登記,惟依民法第1147條及第1148條規定,相對人張承駿、張欣如自應承受被繼承人張宗鵬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
另被繼承人張宗鵬於104年11月5日將如附表所示之建物出售予相對人洪巧巧,經登記在案。
本件抵押之不動產所有權均已移轉,惟本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因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故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戶籍謄本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本院於108年3月20日發函通知相對人於10日內就本件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已於108年4月5日送達於相對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相對人迄今仍未提出不同意見之陳述,故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另聲請人以關係人張詩瑜、張睿翔為張宗鵬之繼承人,以其為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惟經本院調查其二人業已拋棄繼承,經本院108年度司繼字第338號准予備查在案,故關係人張詩瑜、張睿翔部分,難認其為債務人張宗鵬之繼承人,是該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自應與駁回。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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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8年度司拍字第3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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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
│001 │彰化縣│員林市 │員林 │ │54-68 │田│00 │00 │26.00 │全部 │所有權人:張│
│ │ │ │ │ │ │ │ │ │ │ │孟禛、張宗鵬│
│ │ │ │ │ │ │ │ │ │ │ │(繼承人: │
│ │ │ │ │ │ │ │ │ │ │ │張承駿、張欣│
│ │ │ │ │ │ │ │ │ │ │ │如)、劉羿汝 │
│ │ │ │ │ │ │ │ │ │ │ │、劉羿君 │
│ │ │ │ │ │ │ │ │ │ │ │ │
├──┼───┼────┼────┼────┼────────┼─┼──┼──┼──────┼─────────┼──────┤
│002 │彰化縣│員林市 │員林 │ │54-137 │建│00 │00 │81.00 │全部 │所有權人:張│
│ │ │ │ │ │ │ │ │ │ │ │孟禛、張宗鵬│
│ │ │ │ │ │ │ │ │ │ │ │(繼承人: │
│ │ │ │ │ │ │ │ │ │ │ │張承駿、張欣│
│ │ │ │ │ │ │ │ │ │ │ │如)、劉羿汝 │
│ │ │ │ │ │ │ │ │ │ │ │、劉羿君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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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8年度司拍字第3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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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 權 利 │ │
│ │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 範 圍 │ │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
│001 │1460 │彰化縣員林市林│彰化縣員林市員│3層鋼筋混凝土 │一層:48.30;二層:64.│ │全部 │所有權人:洪巧│
│ │ │森路147號 │林段54-137地號│造,住工用 │06;三層:64.06;騎樓 │ │ │巧 │
│ │ │ │ │ │:15.18;合計:191.6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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