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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69號
聲 請 人 嚴坤祿
聲 請 人 游文添
前列二人之
相 對 人 粘孝存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7年6月6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140萬元,約定清償期為107年9月7日,利息按5%計算,遲延利息按年息20%計算,違約金均按每佰元月息3%計算之,並提供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登記抵押權,經登記在案,詎屆至清償期,相對人不依約清償債務,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本票、借據、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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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8年度司拍字第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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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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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彰化縣│福興鄉 │福金 │ │13 │ │00 │01 │15.78 │全部 │重測前:管嶼│
│ │ │ │ │ │ │ │ │ │ │ │厝段粘厝小段│
│ │ │ │ │ │ │ │ │ │ │ │000-0000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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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彰化縣│福興鄉 │福金 │ │14 │ │00 │01 │31.42 │全部 │重測前:管嶼│
│ │ │ │ │ │ │ │ │ │ │ │厝段粘厝小段│
│ │ │ │ │ │ │ │ │ │ │ │000-0000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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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8年度司拍字第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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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 權 利 │ │
│ │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 範 圍 │ │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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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3 │彰化縣福興鄉新│彰化縣福興鄉福│3層鋼筋混凝土 │一層:54.70;二層:54.│ │全部 │重測前:管嶼厝│
│ │ │生路36之11號 │金段13地號 │造,住家用 │70;三層:40.63;合計 │ │ │段粘厝小段42建│
│ │ │ │ │ │:150.03 │ │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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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4 │彰化縣福興鄉新│彰化縣福興鄉福│3層鋼筋混凝土 │一層:57.20;二層:57.│ │全部 │重測前:管嶼厝│
│ │ │生路36之12號 │金段14地號 │造,住家用 │20;三層:42.49;合計 │ │ │段粘厝小段43建│
│ │ │ │ │ │:156.89 │ │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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