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8,司拍,74,2019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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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74號
聲 請 人 程滿
上列聲請人程滿因與相對人何媛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程滿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納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坐落彰化縣○○鎮○○段0000○00000地號土地(登記次序5)之「最新第一類土地(全部)登記謄本」。

(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等均勿遮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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