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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709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因聲請對相對人双双餐飲有限公司就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須提出本票原本供審核,此為必須具備之要件。
二、本件聲請對本票准予強制執行,因聲請人未提出本票原本供審核,經本院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本票原本,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8年4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茲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即不能認為合法。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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