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8,司票,766,201905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766號
聲 請 人 吳瑞雪


上列聲請人吳瑞雪因與相對人蔡婷筠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吳瑞雪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蔡婷筠(住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及王美庄(住臺中市○區○○○街000號)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君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