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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795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上列聲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李國仁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本票(票號:00000000號)原本一件。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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