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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796號
聲 請 人 賴陳瓊雀
上列聲請人賴陳瓊雀因與相對人張家壽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
賴陳瓊雀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台端聲請狀所示,並未記載到期日為何時,因本票未記載到期日,依票據法視為見票即付,並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惟聲請人未敘明提示之日期無法確定利息起算日,請具狀補正之,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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