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8,司票,806,2019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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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806號
聲 請 人 施淑華


上列聲請人施淑華因與相對人蔡佳祐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施淑華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票原本一件(票號:WG0000000)。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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