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817號
聲 請 人 葉阿香
上列聲請人葉阿香因與相對人嘉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葉阿香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本票須經提示,方得行使追索權,又所謂提示,係指實際向發票人提出本票請求付款而言。
本件依票款關係請求給付借款金額之本票(票號:CH582177、CH582178)皆未載到期日,為明是否經台端提示本票,請具狀釋明系爭張本票有無提示,如有,其提示日各為「何年何月何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