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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837號
聲 請 人 林再傳
上列聲請人林再傳因與相對人劉志仁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林
再傳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請求自提示日起算利息,然經查聲請狀未敘明系爭本票之提示日為「何年月日」?請具狀補正之。
(本件系爭本票雖載有到期日,仍須踐行提示,方得聲請本 票裁定行使追索權,而以寄發存證信函之方式催告相對人 清償票款,不符票據法所規定之提示本票。
故請具狀釋明 系爭本票屆期後,有無「現實」提出本票向發票人提示付 款?如有,並請敘明其提示日為「何年月日」?)
二、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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