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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840號
聲 請 人 鍾雨庭
上列聲請人鍾雨庭因與相對人高笠恩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鍾
雨庭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具狀說明本票上之「屏東縣○○鄉○○村○○路00號」是否為付款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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