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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468號
聲 請 人 莊國禧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魏建平之遺產管理人,被繼承人之不動產業已拍定,為此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云云。
二、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次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此為民法第1183條所明定。
又法院得依財產管理人之聲請,按財產管理人與失蹤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失蹤人之財產,酌給相當報酬;
第八章之規定,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遺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及其他法院選任財產管理人準用之。
家事事件法第153條、第141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亦未提出自接任遺產管理人以來,是否已執行民法第1179條所列:編製遺產清冊、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及聲請公示催告等遺產管理人職務之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9日發函通知聲請人於7日內補繳聲請費及提出已履行民法第1179條職務之相關證明及單據,該通知於108年4月17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
另查聲請人迄今未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1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此有本院案件索引卡查詢1件附卷可稽。
(三)綜上,本件聲請人在形式上逾期迄今仍未繳納聲請費,實質上亦未釋明已有何具體職務之執行而應由法院核定符合對價衡平之報酬,或有何先行代墊而應由遺產支付之費用,依上說明,本件聲請於法不合,不應准許,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曾怡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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