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8,司繼,605,2019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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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605號
聲 請 人 陳怡蓉
陳孟琪
陳中欣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陳金水(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108年3月10日死亡,聲請人為繼承人,請准依民法第1156條之規定,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並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為公示催告等語。

二、按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已依第1項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

此為民法第1156條第1項、第3項所明定。

三、查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陳金水於民國108年3月10日死亡,聲請人為其繼承人等事實,業據其提出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為證,可信為真實,然查另一繼承人陳宏嘉已於聲請人聲請前向本院聲請陳報被繼承人陳金水之遺產清冊,經本院108年度司繼字第585號裁定依法為公示催告,此由本院調卷查明無誤,依首揭規定,聲請人視為亦已陳報遺產清冊。

是聲請人再為陳報遺產清冊,即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曾怡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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