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即清算人 蔡尚棉
上列聲請人因建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六日起展期至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五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
公司法第334條準用同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建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建剛公司)之清算人,因日前罹患疾病住院治療,且公司股東蔡秀玲起訴請求分割遺產,該案涉及建剛公司出售及帳務分配問題,現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0號審理中,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爰聲請鈞院准予展期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有聲請人所提診斷證明書、家事起訴狀繕本在卷可稽,並經調閱本院102年度司司字第24號呈報清算人卷宗審查無誤。
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