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8,司聲,161,2019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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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161號
聲 請 人
即清算人 林建良


上列聲請人因熊麻吉燒烤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一日起展期至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三十一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

公司法第334條準用同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熊麻吉燒烤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該公司業於民國108年4月30日清算資產完畢,惟因清算之相關文件尚須送請各股東承認,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爰聲請鈞院准予展期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經提出清算申報書在卷可稽,並經調閱本院107年度司司字第73號呈報清算人卷宗審查無誤。

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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