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38號
聲 請 人 林錫杞
上列聲請人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聲請費。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本件若調解成立之客觀利益為何?若逾期未陳報,即依附圖所示分配位置之面積,計算本件標的價額。
二、依法繳足聲請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