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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28號
原 告 蕭書翰
訴訟代理人 洪主雯律師
被 告 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育瑞
訴訟代理人 江禾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于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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