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8,司促,2100,2019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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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100號
債 權 人 楊趙秀英
上列債權人楊趙秀英因與債務人慶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三人間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楊趙秀英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吳金源、吳黃麗鳳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三、請提出係爭三張支票之正面及反面影本到院。(內容請務必清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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